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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来源:广东人民政府 | 作者:广东政府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2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

  第七条 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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