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2.2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20 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1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