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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 中国气象局 | 发布时间: 2020-05-26 | 5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qxjfgs@cma.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 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 将第八条第一项的“五年”修改为“四年”,将“相应”修改为“甲级”。

将第二项的“省级”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 将第九条第一项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将“相应”修改为“乙级”。

五、 将第十条的“法人所在地”修改为:“法人登记所在地”。

六、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修改为:“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

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九、 将第二十二条“法人资格管理部门”修改为“法人登记机关”。

十、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定期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并接受监管。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执业”修改为“从业”。

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的“或”修改为“或者”。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十四、 将第二十九条顺序调整为第三十二条。

十五、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六、 将第三十七条的“会同”修改为“和”。

原条文顺序和附表内容相应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了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件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已于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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