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技术负责人规定为防雷高级工程师,属于明显的排他性技术壁垒。”郑洪光认为,防雷工程师职称系列,属于气象局及其下属事业机构内部职称,只是针对内部人员的技术职称评选,社会其他机构人员无缘此类职称评选。现在拿内部的职称要求社会其他机构具备,显失公平。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从高级防雷工程师的数量而言,气象系统本身就非常稀缺。在浙江,基本上每个地级市只有1到2名高级防雷工程师,均在当地防雷中心担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很少向社会其他机构流动。
资质设限于法无据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麻侃提出,“防雷工程师的资质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其合法性依据何在?”他认为,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以内部职称作出资质取得条件,恐有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行业垄断嫌疑。另外,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科安公司为此建议,将技术负责人规定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检测资格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实际工作5年以上(乙级)/8年以上(甲级),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兼职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不因退休而丧失技术能力。如果作此限制,等于气象系统内人员退休后无法再到民营企业任职,限制了民营企业申请资质的空间。”郑洪光说,这项规定与其他领域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规定明显不衔接,建议调整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超出65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超出70周岁,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范围划分不合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第三类检测。
对此,郑洪光分析说,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极具爆炸等危险、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场所,而第二类、第三类只是使用功能、雷击次数数量上的不同而已。因此建议: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