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资料 Technology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行(资质)管理。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已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1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20.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颁发的资质证。
21. 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22.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2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形式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4. 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25.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
2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27.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8.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9.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0. 从事防雷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31.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32. (省级气象学会 )负责本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认定工作。
3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4.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5.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
36.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局长令)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38.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
39.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六名)。
40. 乙级资质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1. 甲级资质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2.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能力)。
43.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44.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45.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的(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46.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47.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48.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9.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 需要评审、评价或者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评价或者检测,并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评价或者检测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考(评审、评价建议或者检测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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