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主体:事业、企业
二、办理结果:发证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31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7项。
(三)《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21条第2款: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其资质等级和人员资格管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组织进行。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附件1第331项。
(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20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七)《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琼气法发〔2017〕5号)。
四、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海南省气象学会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测试,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通过海南省气象学会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测试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建筑、电气、气象、通信装置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五、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通过海南省气象学会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测试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防雷检测专业等工作经历证明,包括从事防雷等相关检测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相关能力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任书等;
(五)工作人员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提供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交原事业单位提供的委派赴申请单位工作的证明或离岗创业的证明;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由本省社保部门出具,并能反映具体人员信息;
(六)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见附表1);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资质评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