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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
来源:深圳远华伟业 | 作者:远华伟业 | 发布时间 :2015-04-09 | 6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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