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实习生 马文焘
7月20日,大理州物价局下达2016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违法收取的250307.48元费用依法没收,并处予3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大理州防雷装置安全监测中心向委托人收取雷击风险评估费时,同时向委托人收取了包括现场勘察费、评估报告编制费、评估报告打印装订费、估报告验收会务费、税费等五项共计250307.48元。这五项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大理州物价局责令责该中心立即停止该价格违法行为。
2016年6月23日,大理州物价局向该中心发出《大理州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大理州防雷装置安全监测中心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随后大理州物价局依法又于2016年6月28日向该中心发出《大理州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经大理州物价局核查后退款期限届满,由于该中心原因未能将其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50307.48元予以退还。于是,大理州物价局对该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