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防雷安全管理规则
来源: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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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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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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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5.12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应规定各项应急训练或演习的时间间隔及内容。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应保证按其规定实施,并将每次训练或演习的情况记录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工作日志本上。 应急训练或演习,应不超过以下的时间间隔: 消防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弃船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井控演习:每隔7天一次; 人员落水演习:每年至少四次。 经预测如有出现硫化氢的可能性,应进行防硫化氢演习。 第六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必须始终保持畅道。消防设备与危险区域之间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七条 起重作业 7.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7.2 每一起重设备都应明确标示:安全起重负荷或检验限定的安全起重负荷;如果为活动吊臂,应标示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7.3 按照起重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如刹车、限位器、起重负荷指示仪、报警装置等,安全、准确、灵活、可靠。 7.4 起重机及吊物附件,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吊机钢丝绳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更新。 7.5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用于装卸货物的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标明检验日期,无标明检验日期,或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集装箱,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准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使用。 7.6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吊篮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7.6.1 应严格限定安全吊装的人数,乘员必须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救生衣; 7.6.2 必须制定乘用吊篮的安全规定及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6.3 吊篮只准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7.6.4 应专人负责吊篮的维护、检查,经常保持完好和随时可用的状态,若超过出厂规定合格的使用期限,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7.6.5 当风力超过15米/秒和(或)影响吊篮安全起、放并威胁人员安全时,应停止吊放;在紧急情况下,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有权进行处置; 7.6.6 用吊篮起吊人员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先将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吊篮的回转角度。 第八条 高处及舷外作业 8.1 高处及舷外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安全规程系戴安全带和穿救生服,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 8.2 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人身安全无保证时,应暂停高处及舷外作业。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