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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防雷安全管理规则
来源:安全管理网 | 作者: 远华伟业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5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14.3所有救生设备都应按规定合理存放,有利于使用和应急,保养良好、定期检验,并应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和撤离通道。所有设备都应写上该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名称。
第十五条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5.1 应按国家颁布或认可的类型配备消防设备和装置。
15.2 应设备自动和手动火警及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总探制室内设总的探测、报警及灭火控制系统;
15.3 至少应配备两套消防服装,包括带护目镜的头盔、防火服及防火皮靴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呼吸器;
15.4 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处所,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防止受到损害,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灭火药剂、药粉、气体等,并应有记录标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将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有关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井控、硫化氢防护、守护船、放射性及爆炸性物质、租用直升机和伤亡事故等专项管理要求,安全办公室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和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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