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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作业指导书(二)
来源: | 作者:阿甘 | 发布时间 :2018-08-10 | 3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1条规定: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 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 2区或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

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a,且小于或等于 0.05/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5/a,且小于或等于 0.25/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的地区,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 d/a的地区,高度在 20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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