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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来源:广东人民政府 | 作者:广东政府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2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并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定期组织检测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检查结果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从业信息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示检测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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