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接闪器
6.5.1.1 接闪器及其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距地上、地下各类管线距离应≥3m。
6.5.1.2 接闪器的检测方法按本规程6.1.2.1的规定进行。
6.5.2 引下线
检测方法按本规程6.1.2.2的规定进行。
6.5.3 接地装置
6.5.3.1 输油管路如用其自身做接闪器,其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两法兰之间的接触电阻应<0.03Ω。
6.5.3.2 检测方法按本规程6.1.2.3的规定进行。
6.5.4 等电位连接
按本规程6.1.3.1的规定进行。
6.5.5 电涌保护器
按本规程6.1.3.3的规定进行。
6.6 油库防雷装置
6.6.1 接闪器
6.6.1.1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金属油罐,其顶板厚度≤4mm时,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6.6.1.2 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 ,且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应≥3m。避雷网应用直径≥8mm的圆钢或截面≥24×4mm的扁钢制成,网格<6×6m。
6.6.1.3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尖端应在爆炸危险区外。
6.6.1.4 检测方法按本规程6.1.2.1的规定进行。
6.6.2 引下线
6.6.2.1 非金属油罐避雷网引下线不得少于2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大于18m,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
6.6.2.2 检测方法按本规程6.1.2.2的规定进行。
6.6.3 接地装置
6.6.3.1 金属油罐必须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其间弧形距离应≤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3m,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每一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应≤10Ω。
6.6.3.2 非金属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必须严密并作接地。它们必须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6.6.3.3 非金属油罐的独立避雷针应有独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10Ω。
6.6.3.4 人工洞石油库进入洞内的金属管路,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