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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防雷安全管理规则
来源:安全管理网 | 作者: 远华伟业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5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10.7.7 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排放天然气或进行射孔或试油燃烧作业时,未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
11.1 钻进平台和生产设施上每个工作人员或作业人员都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2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工作场所,应按设计或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创造安全作业条件;
1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及时予以保健治疗。
第十二条 医务室
12.1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必须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及合格的医务人员;
12.2 医务室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医疗器械、病床、急救药品、氧气等医药和医疗设施;制定疫情、病情的报告、管理和卫检验制度及应急抢救程序。
第十三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各种设备都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3.1 符合国家或能源部颁布或认可的安全规范和要求,具备出厂合格证书或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13.2设备上应按规定标准对裸露而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安装护罩或其它安全保护装置;
13.3 建立设备运转记录和对设备的缺陷或故障的记录报告制度;
13.4 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强制维护、保养和检验的制度以及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13.5 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第十四条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救生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4.1 所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防寒救生服等生设施及其属具都必须是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或经过能源部认可的船级社认可的类型。
14.2 配备的数量应达到:
14.2.1 能容纳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总人数的全封闭机动救生艇,能容纳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上总人数200%的全封闭机动救动艇。
14.2.2 能容纳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总人数的气胀式救生筏。
14.2.3 至少配备8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应拴有至少30米长的救生绳索,其中4个救生圈必须带有自动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两个救生圈带自亮浮灯。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救生圈应合理分布。
14.2.4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每一人员应至少配备一件救生衣。另外在救生艇登艇处配备艇内定员50%的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应为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每一人员配备防寒救生服。对临时登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人员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衣。
14.3所有救生设备都应按规定合理存放,有利于使用和应急,保养良好、定期检验,并应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和撤离通道。所有设备都应写上该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名称。
第十五条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5.1 应按国家颁布或认可的类型配备消防设备和装置。
15.2 应设备自动和手动火警及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总探制室内设总的探测、报警及灭火控制系统;
15.3 至少应配备两套消防服装,包括带护目镜的头盔、防火服及防火皮靴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呼吸器;
15.4 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处所,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防止受到损害,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灭火药剂、药粉、气体等,并应有记录标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将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有关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井控、硫化氢防护、守护船、放射性及爆炸性物质、租用直升机和伤亡事故等专项管理要求,安全办公室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和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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