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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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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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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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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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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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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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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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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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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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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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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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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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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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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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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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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已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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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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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1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20.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颁发的资质证。
21. 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22.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2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形式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4. 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25.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
2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27.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