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来源:深圳远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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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远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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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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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第三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