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5.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
36.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局长令)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38.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
39.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六名)。
40. 乙级资质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1. 甲级资质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2.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能力)。
43.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44.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45.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的(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46.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47.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48.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