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 需要评审、评价或者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评价或者检测,并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评价或者检测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考(评审、评价建议或者检测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