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自治区气象局负责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