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主体:事业、企业
二、办理结果:发证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31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7项。
(三)《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21条第2款: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其资质等级和人员资格管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组织进行。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附件1第331项。
(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20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七)《海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琼气法发〔2017〕5号)。
四、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海南省气象学会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测试,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通过海南省气象学会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测试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