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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 中国气象局 | 发布时间: 2020-05-26 | 5050 次浏览 | 分享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及时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7年4月初,中国气象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省局有关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讨论稿)》。4月至5月,在《办法(修订讨论稿)》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部门内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31个省(区、市)气象局的意见。5月下旬至8月,经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至10月,向15个部委局和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至12月,中国气象局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梳理。2019年,国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明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其中《办法》涉及2项证明事项,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需要对《办法》中的申请材料进行修改,中国气象局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名称。送审稿将“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二)国发68号文件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此次《办法》修订删除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

一是《办法》中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删除了对《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要求,将申请条件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

二是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执业”修改为“从业,”并将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

(三)降低资质的申请条件。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降低资质准入门槛”的要求,从降低从业年限、从业经历和精简材料等方面切实降低资质申请条件。

一是降低甲级和乙级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检测工作的年限,甲级由五年降为四年,乙级由三年降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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