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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下发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气象局 | 作者:中国气象局 | 发布时间: 2020-12-22 | 3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中国气象局下发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十六、删去第二十九条“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的“会同”修改为“和”。原条文顺序和附表内容相应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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