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防雷安全管理规则
来源: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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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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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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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1989年11月7日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 3.1.1 0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 3.1.2 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 3.1.3 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 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 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4.2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应向主管施工的负责人签发含有以下内容的作业通知单: 4.2.1 作业内容; 4.2.2 有关检测报告; 4.2.3 作业要求; 4.2.4 应遵循的安全程序; 4.2.5 应穿戴的防护用品和应具备的安全设备; 4.2.6 作业通知单的有效期限; 4.2.7 钻进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及主管施工的负责人签名。 4.3 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接到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的作业通知单后,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检查程序后,方准进行作业。 4.4 若施工期间,施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先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得到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4.5 主管施工的负责人应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将签署的作业通知单交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保存至少1年。 第五条 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演习。 5.1 凡登临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人员应得到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5.2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对临时或初次登临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人员,在登上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后,开始活动前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明确救生设备位置,警报信号,应注意的事项和应急措施等项事宜。 5.3 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连续逗留15天以上(含15天)的任何人员,必须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的有效证书,并应接受直升机遇难水中求生技术的培训。 5.4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浮式生产储油装置船长、轮机长,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工程师,钻井领班(队长),设备监督,采油监督,操作长(采油工程师),维修长(机械师),电器师,仪表师和司钻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业务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职务证书或任命书。 5.5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工程师、钻井领班(队长)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油(气)井井控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合格有效的井控证书。 5.6 钻井平台经理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船长、稳性或压载工程师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稳性计算和压载技术的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5.7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救生艇操作负责人应学习并熟悉与直升机作业有关的消防、救生规则及程序。 5.8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直升机起降作业管理人员应学习和熟悉与直升机作业有关的消防、救生规则及程序。 5.9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无线电报务员、医务人员都必须经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获得其主管部门颁发的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件。 5.10 其它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吊车司机、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等,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操作合格证书。 5.11 未获得5.3至5.10条款所规定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件者,不准上岗操作或从事相应的工作。